二里头 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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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 F2 遗址平面图

复原图 图源:杨鸿勋《建筑考古学论文集

围墙及廊庑

F2的墙体与F1不同,F1为原始的木骨泥墙做法,F2的东、北、西三面外墙则为氏族晚期已出现的版筑做法。北墙为褐色料礓土夯筑而成,宽约1.90米,长约57米。墙东端嵌入东墙,可知施工时此北墙先于东墙。依北墙南壁的中部略偏西,有一13米长的短廊式建筑基址,宽为2.40-2.60米。它是直接压在庭院夯土之上的高约20厘米的夯土台基。台基南边前沿有一排六个直径约 18 厘米的柱洞,间距在 2.10~2.75 米之间。其东南角压在大墓(M1)的西北角上,可知是墓葬埋好以后才建造这座短廊的。大墓恰位于大门中轴线上,可知墓的重要性。从建筑格局看,所谓“短廊”是为墓葬而设的,它虽然没有完全压在墓上,但它应是为墓祭而用,仍属墓上“宗”的性质。

东墙宽 1.80~1.90 米左右,全长 72.80 米,开有四门:由北而南,第一门宽 1.60~1.70米;第二门1.50~1.60 米;第三门 1.15 米;第四门 2.10 米。第一门位于东北隅,它正是汉儒奉为宗庙古制的“闱”的渊源。第一、四两个门下,有排水管道通过。

依东墙,有东廊遗迹。其台基宽4.40-4.90米,北抵北墙,南接南面复廊的内廊。东廊的台基前沿,存有十五个直径20厘米、深约1米的柱洞,有一个破坏坑处应有一柱洞,即原来应为十六个柱洞。即东廊朝向庭院的立面有十六间,柱间距约3.50米。在东廊中部有一木骨泥墙围成的小屋,向庭院开有小门,宽95厘米;小屋东北角留有门口,可与东墙第二道门相通。木骨泥墙基槽宽 50~55 厘米,深 70 厘米。木骨柱径 18 厘米,间距85-95厘米,柱下都垫有红砂石柱础。这座小屋,应是东房庖厨的所在。

南面复廊,中间木骨泥墙的基槽宽 60 厘米左右,槽东部深约1 米,西部较浅。柱洞反映靠基槽北壁栽立木柱作为泥墙的骨架,木骨不设础石。柱洞直径约 18 厘米,间距(中-中)70-80 厘米。南墙被大门隔为东西两段,东段长 15.60 米(包括嵌入东墙的 70厘米),西段残长25米。南墙的南北现存内外廊的夯土台基,东段内外分别宽为3米及3.10米,西廊内外分别宽为3.10-3.20米及2.90-3.00米。东内廊台基边有四个柱洞,外廊有三个柱洞(破坏一个);西内廊有七个柱洞(破坏一个),外廊有五个柱洞(破坏一个);柱洞情况略同东廊。南外廊的东西两端,各向南伸出一部分,似有小屋的设置。大门东内廊台基残高为10-20厘米。

大门由木骨泥墙遗迹表明为左右各一方形房间——塾、中间为门道的屋门形式。屋门从外墙皮计算,东西长14.40米、南北宽4.35米。屋门南北出廊,南、北廊各有四个柱洞,即各三间,中间宽 4.30 米、两次间各为 2.60 米;从南北廊的台基边算起,进深为10.70米。木骨泥墙基槽深1.00-1.10米;槽宽、木骨直径及间距均同南墙。东、西塾南北3.15 米、东西3.30米。两塾与门道的隔墙南端,两处的柱洞距离均超过 1 米,应为门的所在。门室宽5.40米,门道宽2.90米。门道较低,并向院内外斜下;门道向院内一侧,在北廊稍北的东西一线,残留一排石版,可能是散水的遗存。门道铺垫黄褐花夯土,表面存有路土。门道南、北墙门口处(是否各设一门?),各存有一沟,深40 厘米,北沟槽底部安置两块较大而平的红砂石板;南门口的石板无存。这未知是否止扉设置的遗存,因为它不可能是门槛,这从门塾台基断砌以行车即可知道。这座大门特别值得注意的便是东、西塾的台基是断开的,这显然是出于车辆通行的需要。宋《营造法式》所记的“断砌造”,盖肇源于此。

西墙与西廊保存情况较差,未全部揭露。西墙为红夯土筑成,长度与东墙相等。墙基槽的北、中部宽约 1.80米,南部为 1.40米。西廊台基北宽3.40 米、南宽4.70 米。廊柱应有十七个柱洞,情况与东廊略同。

西墙外相距70厘米处有与墙平行的排水沟,沟底北高南低,晚期废弃而成为垃圾填充的“灰沟”。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排水沟的剖面非常科学。沟中有小沟;沟北端上口宽 1.25米、沟底的小沟口宽 70厘米,通深为45 厘米。这样的剖面有利于排水,因为流速与管径成反比,雨水大时,充满大沟排放;雨水小时,若只有大沟,则水流甚缓、几乎都渗到墙基处;雨水小则在小沟内流动,会很快地被排放掉。

庭院

庭院东西宽45米左右,南北长59.50米。庭院内南、西的一部分没有发掘。从已发掘的情况看,庭院北高南低(南廊附近高起)、西高东低;地面的雨水东流,通过东廊北数第一门及第四门下的管道向西排放到院外。东廊第一门下排水,是埋设陶管的。管道残长 7 米左右,陶管有十一节保存完好,其余破损。第四门下的排水道,是在庭院东南部。发掘部分水道,先是沿东廊台基由北向南,至南廊4.10米处东折,从东廊台基下出第四门。水道系挖掘的沟槽,内用石板砌筑,上口盖以石板,表面再覆土而形成地下的暗水道。此水道的南北向一段长11.60米,它的北端已向西折,因尚未发掘,情况不明。

主体殿堂周围普遍都有路土,尤其殿堂后部的路土最厚,甚至达到 40-50 厘米,而且很坚实,看来并非一时形成的。大墓及其附近的路土层,接近底部有似乎居住面的光面,还有平铺整齐的石板。从出土陶片来看,下部三期、上部四期偏晚,使用时间相当的长久。由此可知,墓前一带是活动的中心;而且夏亡以后,此地居住的夏遗民仍继续有墓墓祭活动。

主体殿堂

主体殿堂位于庭院的北部中央,台基距东、西廊各6.50-6.60米;距南面复廊台基40.10 米。殿堂台基北边东西长 32.75 米,南边长 32.60 米;东边南北宽 12.40 米、西边宽12.75 米。现存台基处的夯土厚达 3 米,地面以上台基残高比当时地面高出约 20 厘米,从《考工记》“堂崇三尺”的记载推测,原来或许在50-60厘米左右。台基上有木骨泥墙围成的一列三室,周围有2 米宽的檐廊环绕。墙基槽宽 75 厘米左右,南基槽深75 厘米、北基槽深 1.10米;木骨柱皆靠基槽内壁栽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基槽内平铺枋木——暗地栿,木骨支柱就立在它的上面。这种地栿所形成的连续基础,可防止不均匀沉陷,是基础构造上的创举。其实在较为干燥的中原地区,特别是在较厚的夯土地基和台基(满堂基础)之上立柱,一般不存在沉陷不均的问题。而在南方潮湿地带,基础做法确有此必要,如广州西汉建筑遗址即发现此类遗迹。

三室通面阔为 26.50 米,进深为 7.10 米。中室宽 8.10 米,二侧室各宽 7.70 米。廊柱现存 20 个柱洞,复原应为二十四个;南北两面各九间,东西两面各三间,每间约 3.50米。柱洞直径20余厘米,深40-75厘米,下面都有石础。发掘报告记述:“紧靠台基南面有略低于台基、高出庭院地面的夯土台三处,估计为踏步”。其实,报告所指东面两个原是一个,西面是另一个。台基南面的这两个台阶,恰是后世推崇的东西(或称“左右”)“两阶”古制。推测三室南面各有门通前廊;东、西二室各有门与中室相通;中室有后门,东、西二室应有后窗。

在西阶遗迹前,残存东西一列五块红石板;另于殿堂台基西侧,也发现二块红石板,上面有2-3厘米厚的路土。据此推测,此殿堂原有红石板铺设的散水。

这座殿堂应是为大墓而建,它是“宗”的进一步发展。当时为了使先人灵魂仍然住墓在类似生前所住的房子里,所以把它建成寝殿的样子。这可以说是“庙”的雏形,是以先秦和汉朝文献记载“先王”古制宗庙是“但有大室”–没有朝堂、只有卧室,类似寝殿。

F2 遗址表明内部分隔是没有堂、而只有三个大室,正是寝殿形制。推测当年室内还完全按照卧室来布置衾、枕等,并有专人负责每天按时供奉饮食、铺褥叠被,以奉待先人“起

居”。先秦文献记载有这样的制度,应是这一古老传统的延续。后来的这种“庙”中设有代表先人的神主(牌位)或塑像、画像之类,因此古辞书解释:“庙,尊先祖貌也”。这座“庙”的特点是,寝殿后埋有先人遗体,并建有“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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