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从类型学观点看,城市“功能”与“形式”关系为何?

王澍 虚构城市 Fictionalizing City

在现代建筑中,“功能主义”是最遭批判的焦点,但“功能”概念不同。建筑师和艺术家、科学家’或哲学家相似,都有一个如何在前辈的工作模式中继续工作的问题,他不可避免的继承了一个争议从生,充满玄疑的概念系统。尽管批判“功能主义”,但很少有建筑师当下不把“功能”做为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不过,我要说的是,“功能”这个概念在现代建筑中的意义远未得到充分理解,它比我们想的更加重要,做为现代建筑中主导性的概念,围绕着它,我们早已生活在一个和十九世纪全然不同的概念世界中。

最重要的是,“功能”概念真正开启了对建筑的一种“非历史”的理解,尽管它的革命性由于未被充分的理论化,因为主导的理论概念过于贫乏而没有被坚持。不过,我坚持认为,现代运动好象是建筑的“品质跃升”,包括在“功能”这类仍被广泛使用,但在理论上遭受贬弃的概念,其中所有的正面价值必须重估。就城市设计而言,反省“功能”也是决定性的,围绕着“功能”这个概念,现代建筑曾经开启了一个体认建筑语言内部自足体的机会,但是,“功能城市”这个概念过于狭隘,这不能只靠扩大“功能”定义的范围或增加它的内容复杂度来解决。

在这一点上,我同意罗西的见解:

建筑不应该被约简成是完全受都市脉络所限制,由于不同的规模便产生新的意义;相反地城市建筑的意义在于每个单独的计划里以及如何成为都市人为事实的方式上。

这就是为什么建筑学在城市设计中特别重要的原因,我们承认城市是一个远比建筑复杂的现象,但是,无论对城市的理解所参考的外部因素引深到多么广泛,最终都有一个如何转换为建筑语言的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对城市的观察以及对功能的分类、选择都带有专业烙印,换句话说,在设计中,没有什么功能素材是“纯天然”的素材,对功能的简单理解就意味着对建筑语言的天真观念。

可以说,围绕着“功能”概念,现代建筑开启了一全新的建筑概念世界,但是,却没有充分建构起一个现代建筑语言在理论上的内部,这也使它在价值论,即文化方向的选择上容易流于简单的进步观念,重估“功能”概念,也就是重估现代建筑运动最初的立场,从理论上说,首先有两点区别是特别需要澄清的:

1

必须从一种建筑语言自足体的理论建构出发,对功能做出内与外的区分,只有把日常生活中对功能的理解有效转换为基于建筑语言特性的理解,理论或实践的操作才可能是有意义的。同时,现代建筑中“功能”这一概念本身,使得建筑学的理论建构从历史样式的表面继承中可能被剥离出来。换句话说,随着“功能”一词被有意识的非意识形态化,非历史解释化,从而达到一种理论上的中心化,才有我们谈论的建构一种纯粹的建筑语言内部的可能性,这就是为什么说现代建筑提升了“建筑”的品质,这个决定性的理论问题在现代建筑中一直讨论的不够彻底,却在现代艺术运动中一直是转折性的话题,把艺术当做一个独立的系统来理解,这是几乎所有现代艺术流派的共同原则,尽管我们可以坚持建筑和其它艺术间存在显著的区分,但是,在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上,它们之间存在可以互相融通,讨论的平面,即在哲学意义上,人以什么创造性的方式,理解他处身于其中的世界。同时,对于是否可以把建筑学中的要素当做一种“语言”来理解,使我们在关注现代语言学,特别是功能语言学,音位学、符号学发展的同时,特别关注其它艺术领域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最终,把对建筑语言自身的认识、体验、建构做为出发点,也使我们思考这样的问题:像罗西那样,把城市设计理解为建筑的局部解决论,是实践中权宜的策略呢?还是包含着理论立场的行动?是否只有从对建筑语言自足体向内的理解出发,城市设计才是一个有意义的话题,甚至可以说,才可能被建构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2

事实上,现代建筑把“功能”做为一个问题提出,进而把它有意识的提升为一个主导性的理论概念,给它一个“主义”的词尾,这本身就包含着这样一种理解,即“功能”首先不是与历史连接起来,而是与一种自成系统的观念连接起来,理论建构上的不足,使得“功能”做为一种理论原则,其内聚的广阔潜能不能发挥,但是,有一点需要明确,现代建筑中的“功能”概念从来不只是实用层面的,它几乎是强制性的存在既带有理论特征也带有价值论上的主张,包含着一种对科学的,客观的认识论的追求,所以,把“功能”降格为实用工具不能有效的批判功能主义,而把“功能”概念放在现代结构思想史中,却有可能重新认识它的意义,“功能”的非历史性,使它可能和“形式”、“结构”这样的概念组成一类连词,如“功能-形式”或“功能-结构”,重构现代建筑的理论原则,同时“功能”做为当下实践中仍广泛使用的概念,它被重估,在实践中也最易见效,相反,通过臆造新词,来绕过或替换“功能”是过于简单的办法。从这层意义上出发,必须把结构派功能主义和以前的功能主义加以区别。哲学家布洛克曼对此有过精确的论述:

以往的功能主义都预先假定存在着一种主导的,严格确定的功能。如果以建筑学的功能主义为例,我们马上就会明白什么是一座建筑的功能。功能使建筑成为典型的,一元论的产物,并导致泾渭分明的价值判断。但是,正如一所建筑不是由其功能所创造的一样,一切人类事态都是多功能的和多值的。换句话说,它们不能片面的根据对象加以说明,而是都有主体的根据。一旦我们从主体的眼光考察功能,我们就会看出,人的每一个据以通往现实,从而以某种方式对现实做出反应的行动,都同时地和不可避免地对应着几种连个人自己(行动由其产生)迄今都无法识别的目的。只要人们以对象为主来考察功能价值标准似乎就受到特殊目的的约束,结果就导致单一功能主义的解释。另一方面,结构功能主义,根据相关主体变化的特点,把功能看作是主体相对于外部世界来理解自己的方式,结果就产生了多功能主义。这种观察事物的方式有助于结构主义思想的系统性。

这段话,大致构勒出一种结构主义的“功能”观:

  1. 功能是不能预先假定的;
  2. 功能总是不确定的;
  3. 在日常的那种受特殊性,对象约束的,以实用为特征的功能定义之前,存着一种对功能的‘元理解”;
  4. 多功能并不是功能组,它不是根据对象来介定,而是从主体出发介定,指的是主体认识世界的充满相对性与不定性的方式:
  5. 这就是说,功能的内容实际上并不重要。

这种对“功能”的多功能理解,不仅和以往的功能主义不同,也和我们日前理解的‘多功能’不同,牵连到较广的美学性功能的定义,也牵连到对结构主义中的功能主义普遍原则的分析,在更深一层上的意义上说,结构主义的功能观包含着功能不能从视觉中直接观察到的意思,它必须依赖于观念性的间接理解,所以,现代建筑中特定功能与空间主导性的精确介定是片面的,这就是为什么象罗西那样深受结构语言学和现代艺术观影响的建筑师,会强调类型不等于建筑,它当然也不等于空间。某种程度上,类型学的城市设计可以说是一种反空间的城市建筑学,而这一切,发生自当我们把包括建筑学在内的艺术当做一个独立的系统来理解之时。在我们称之为“现代”的观念中,这可以说是决定性的一个。在对现代运动的观念进行的反省中,另一重要问题是围绕着主体的哲学讨论,我们总是自动的把功能和现实性放在一起考虑,并在如此思考时很少反省自己先已纳入的思想背景,即曾经做为主流意识形态的现实观念。

不错,现代建筑中的功能主义强调一种科学的客观观察,但这与其说是从反映论的现实观念出发,不如说是从主体的自觉出发,以追求一种客观性的观察。这种主观性的客观主义,是我们特别不容易理解的,也就是为什么,像所谓“实用功能”与“精神功能”的两分,实际上是无的放矢,而像“功能”与“形式”谁决定谁的争论,至今没有有效的理论解决,但在现代艺术中,却是一个早在1920年代就已被基本克服的东西,因为“功能”做为当时在哲学、艺术、文学、建筑学、科学中共同讨论的关键词,其定义的背景就是对人工事实的形式系统的共同关注,没有对形式系统的讨论也就没有对“功能”的讨论,否则很难理解,自从有建筑出现,就有功能出现,但“功能”能为概念系统中的主导,这却取决于一种特殊的理论,就这种理论对主体和形式的特别关注而言,它首先发生在美学领域而非其它正统的知识学派,也许并不奇怪。

在现代建筑运动奠基其立场的那个精神氛围中,类似的问题被各个学科所讨论,但就理论上的自觉而言,俄国的形式主义者是觉醒的最早的,就其理论对今天的影响而言,形式主义思想也可以说是现代观念的一种决定性的开始,基本上,当这种讨论局限在纯艺术领域中时,我们称之为“形式主义”,当它意识到自身的局限,试图把形式系统和更广泛的社会学领域联结起来,更明确地注意“结构”的基本概念才出现,但就理论的建构过程看,最初的“形式主义”局限有着不容贬低的价值,有效的缩小了理论研究范围,有助于基本概念的澄清,而其中最重要的,恐怕就是关于“艺术作品自足体”的提出,它的奠基性从罗西一类的城市建筑研究中也可以看出,如果没有“都市人为事实的结构”和把整个城市看作一件人为事实的艺术品的观念,类型学的研究可以说就无从谈起,甚至可以说,城市设计的理论建构就不可能,罗西有一句话说的明白:

(从结构式体验出发)因此我们对都市人为事实的概念将与生活于其中的人(的直接经验)有所不同。此事实将能界定我们的研究范围。

那么,什么是“艺术作品的自足体”。建筑学的研究是否适合于此局限?在“作品自足体”中“功能”如何被重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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