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里普西梅教堂 St. Hripsime

瓦加尔沙帕特的圣里普西默教堂是保存完好的最早实例,有着更为常见的形式:完全集中式的结构,中堂伸出四个末端为半圆后殿的翼部,四翼之间开有较小的壁龛,长方形围合的四角分别有独立的房间。外部比内部更加明显地显示出内切十字的形式。这是由于半圆形后殿两旁凹角上的拱架在屋顶高度形成了人字形的平面山墙。在内部,人们主要感受到中央穹顶空间及跟它连通的主要的四个侧翼。翼与翼之间狭窄的壁龛小得只够将墩柱分开,而角室只与内部的主空间保持连通。同亚美尼亚的其他教堂一样,它也是用方石砌筑而成。西门廊是后来添加的。

科利纳住宅 Maison de la Colline

希腊化时期还有许多普通的住宅。普里恩、提洛岛两个地区的住宅都使用了内部庭院和间接入口,和此地的早期古典建筑相似。提洛岛的住宅往往采用石柱,因为那里缺乏木材。为了利用倾斜的地势,有些住宅采用了在不同高度上建造房间的布局,于是多为两层住宅。

萨尔维斯坦宫 Palace Sarvistan

波斯波利斯附近的萨尔韦斯坦宫殿的正面是典型的筒形拱门廊。门廊后方升起由内角拱支撑的蜂窝状穹窿,以表征其下方是宫殿内最主要的房间。穹窿上开孔作通风采光之用。宫殿两侧房间内的筒形屋顶落在大型支柱上,而支柱又落在成对的短柱上。这样的做法相当巧妙,既减少了有效跨度,同时也为拱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座。

召陈 F8 Shaochen

F8基本是面阔七间,进深三间,但中部有特殊的处理:缺少当心间左右四内柱,而在南北中轴上布置二柱,于是在中部形成了东、西对称的两处集中的使用面积。对照古籍,这可与宾主西东相对就席的实用要求相适应,也便于“东序西嚮”、“西序东嚮”设馔之类的安排。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两头向内数第二间中间各增设一柱,平面位置恰处于四角分角线的交点上。这样看来,此柱可能是四阿屋盖脊檩两端的支点,也是四角斜梁(45°人字木)的顶部支点。这两东、西二柱,应该就是周人最早所指的“楹”。它与当时的礼仪有关,是宾、主在堂上就坐的标志。这就有必要特别增强其稳定性,前述东、西两堵版筑隔墙可能主要是为此而设的。台基四周设砾石散水,似可作为屋盖四注排水的佐证。 杨鸿勋《建筑考古学论文集》

召陈 F3 Shaochen

F3台基上各有东、西两堵横隔墙遗迹。墙为版筑,基宽80厘米。这堵墙只是一道屏障,并未形成“环堵之室”,发掘简报推测它是“序”。古籍记载堂的左右有“序”,东称“东序”、西称“西序”。《尔雅》解释:“东、西墙谓之序。”郭注:“所以序别内外。”两堵隔墙把建筑空间分为三部分,若视东部为“东堂”、西部为“西堂”,则序可谓“东、西堂之隔墙”而起到“序别内外”的作用。但是《尚书·顾命》将东、西序与东、西房并提,似乎是指一个房间,是以郑玄注为“东、西厢谓之序”。堂前庭左右的配房谓之“厢”,郑玄指厢为序可以解释“东序西嚮(向)”、“西序东嚮(向)”,否则若指上述东、西堂的空间为序,则“东序西嚮”、“西序东嚮”的安排就要面壁了。按《顾命》所述的安排,将序解释为堂的东、西墙则是讲得通的,即在堂的“东墙下面向西”和“西墙下面向东”。目前还没有更多的根据来考释序的究竟。简报所指隔墙为序,目前是可以成立的一种设想。 杨鸿勋《建筑考古学论文集》

凤雏甲组 Fengchu Western Zhou Palace

大门、隧、塾、树和宁(zhu) 甲组建筑的“大门”在中轴线南端,从它与左右房间的关系来看,这一列是在同一屋盖下,即此门是有屋盖的穿堂形式。门道古称“隧”,宽3米,进深6米,还保留地面路土及中间门槛的痕迹。门槛处地面高起,向南北逐渐坡下。门两侧的房间,即所谓的“塾”,《仪礼》等典籍也多有提到塾的,按其在门东、西侧的位置,而称为“东塾”、“西塾”或“左塾”、“右塾”。如塾内作南北分隔,则还有前、后塾之分。这里,塾内地面无存,未发现分隔遗迹,仅在两塾内部地面各发现一个柱洞,目前尚难判断是否与分隔有关。 此门的门道处无台基,即东、西塾台基是断开的,台基残面高出门道80~100厘米。这种断砌造的大门,最早见于偃师二里头夏遗址F2,它是车辆通行所要求的。 门前4米处,相对门道有版筑影壁遗迹(影壁略偏西,应是施工误差所致),东西长4.80 米,厚 1.20 米,残高20 厘米。从影壁四角残存的础石和木炭痕迹来看,原来四角各立有木壁柱,推测原来上部是有顶盖的。门前设影壁,直到目前有的民居还保持这种做法。门前或门内设影壁,原是为了遮挡外部视线或防止大风直吹门内,但是在奴隶制度下,这一设施是有阶级限制的。影壁在古文献中称“树”或“屏”。,西周时它作为一种礼制设置,只有邦君以上的身份才有资格用“树”来遮挡大门,等级限制是很严格的。东周时期“礼崩乐坏”,往往发生僭越行为。孔子曾批评齐国重臣管仲的宅邸门前建影壁,说:“邦君树塞门,管氏亦树塞门…管氏而知礼、孰不知礼!”老夫子的义愤之情,溢于言表。“周承殷制”,周朝关于“树”的等级规定很可能也是继承殷商制度的。这座约是建于西周建国之前的建筑,门前有“树”,大概不是一般奴隶主所有,而是邦君的建筑。附近董家村出土的卫鼎,铭文中有裘卫与邦君厉为土地争讼的记载,这或可作为一个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