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重点整理

4 模板分项工程

4.1.1 模板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爬升式模板工程、工具式模板工程及高大模板支架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

5 钢筋分项工程

5.2.3 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5.3.1 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圆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
    2 335MPa级、400MPa级带肋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
    3 500MPa级带肋钢筋,当直径为28mm以下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6倍,当直径为28m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7倍;
    4 箍筋弯折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的直径。

5.3.2 纵向受力钢筋的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光圆钢筋末端做180°弯钩时,弯钩的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5.3.3 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作弯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2 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度,且两末端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7 混凝土分项工程

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裂缝或连接部位的严重缺陷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8.2.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10.2.2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可靠性要求的,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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