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在城市设计理论中,城市仅仅是分析的对象吗?

王澍 虚构城市 Fictionalizing City

把城市看做一个历史的解释对象还是一个形式分析的对象,它所导致的理论见解是相当不同的。在前一模式中,功能是历史现实性的,人们基于不同时期的意识形态,认为城市建筑反映了人的本质性的生存方式,在后一种模式中,功能指一种语言结构中各语言成分之间的依存关系,人们不再敢提关于人的本质的问题,历史模式很大程度上被一种科学模式,特别是理论系统模式所取代。

和语言现象相比,城市现象虽然属于现实的另一种秩序,却与语言属于同一“类型”。研究的重点,即从抽象的意识形态方法转而集中注意力于城市的构成成分在某种文化体和亚文化范围内的特殊功能。通过这种功能解释,本来看起来极其杂乱无章的城市现象,现在则形成了迄今未曾预见到的一个秩序的部分。这样一种秩序,只有当人们认真看待索绪尔说的,语言是一种形式而非一种实体那句似乎深刻的名言时,才有可能出现。

在结构主义研究中,特别是以1968年5月巴黎红卫兵暴动分界,早期的结构主义研究大致有二类方法:1.功能方法;2.假设-演译方法。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认识到与自然科学相区别的人文科学中,如社会学、文化历史学、人类学或经济学的结构定义中,不能归纳出一个普遍的定义,而否认一种归纳的方法,就开辟了更广泛的可能性,在更倾向于数学的结构主义的解释中,重点是假设-演译法,于是结构概念通常就与一种逻辑结构联系起来,对象的结构是受整个结构的逻辑支配的。罗西的城市研究肯定不属于这种方法,尽管他假设城市为一个巨大人工艺术品,但对这个艺术品的整个逻辑结构却不讨论。实际上,选择什么样的方法,取决于研究对象的系统特性的复杂程度,研究对象不那么复杂的话,比如列维·斯特劳斯的亲属分析以及社会学中的社会分析,在结构主义中肯定占据中心地位的认识论问题,就易于得到阐明,但是,当繁复的城市现象,神话学甚至科学理论被选做结构主义方法的对象时,在做为一个整体(即做为一个结构)来看的系统里,空间的、时间的、持续的和瞬时的秩序现象,经常互相转换,所以罗西选择功能方法肯定是深思熟虑的。

功能方法来源于音位学,音位学本世纪初在日内瓦语言学派(索绪尔)和俄国形式主义(雅克布逊)中起过重要作用。功能方法是区分性的,或者是同构性的:区分性的意思是,结构中的每个成分(而一个结构也可以作为一个更广泛的整体中的一个成分来起作用)都由其与其它所有成分对立的特征来定义的;而同构性的意思是,两个结构可以在内容上完全不同,而在形态构造上相同。这样一种功能方法既强调必须在“结构”的关联域”中认识“结构”,又指出了同义(意义相关)和同音异义(谐音而意义不同)的现象。

表面上看,写作《城市建筑》时期的罗西(此书第一版发表于1966年),完全比照着功能的语言学方法,他把城市简化为纪念性建筑与住宅区范围这一对对立的成分,同时,又强调在两个范围之内,甚至在二个范围之间结构互换的可能性。罗西对于结构主义中“结构”概念的含混也是有意识的,这种含混即由于不认为“结构”是一个归纳性的定义而来,因此“结构”一词可以被滥用到这种程度,即一切不是完全无定形的事物,都有一个结构。

布洛克曼指出:现在,一般的意见是“结构”一词能引起某些一致的联想,例如,认为结构就是一种关系的组合,其中部分之间的相互依赖是以它们对对整体的关系为特征的,这种说法本身表明的意思太少了。作为一个整体的结构所据以为基础的,远不止运用这一类联想而已。实际上,正如罗兰·巴特所说:

“结构”这一概念,与人们的认识相反,其实,是最不重要的,它取决于在有关作家的写作中对结构要领的更加精确的分析,取决于更细分的能指与所指,共时性与历时性的区分。

所以,在《城市建筑》中,对城市的结构没有精确的定义,但对首要元素的类型,住宅区以及做为住宅区结构成分的住宅的类型则有精确分析和相对明确的定义。类型的概念奠基在能指相对于所指,或者说形式相对于功能的任意性上,也奠基于形式相对于功能的持久性上。相对于类型的稳定性,时间因素是次要的,尽管最后一点容易引起争议,但并不妨碍罗西由此出发得出一些极富启发性的结论:

1、“如同索绪尔坚持的,语言是一种形式而非一种实体”,罗西推论出城市的构成取决于类型与类型之间的关系,所以城市构成的有效性,或者说,它的生命力与城市的尺度毫不相干,说到底,一座建筑也可能在类型上包含整个城市的性质,这在盲目追求城市扩张的时代足以震聋发聩;

2、比照语言,城市是一种结构上的类似物,服从相对的自主动力原则,它的构成与环境毫不相干。语言既然是一种分类现象,自然也就被人为的分类,由此出发,他指出那种认为中世纪欧洲城市是自然的、有机的构成这种说法的浅薄,实际上,中世纪城市是有十分严格的语法规则的;

3、他显然不赞成在传统与现代城市之间的区分,因为类型是一切城市成分中持久的范畴,所以,让类型适应现代机动车道的想法不能接受,严格说,街道、广场都由建筑的类型决定,而不是相反;

4、罗西坚持从集体性的角度思考与分析城市,相对于城市设计者而言,这可以认真地被看做是达到一种离心的思想方式的尝试。

如果问在罗西的城市设计理论中,设计者,做为主体的人在哪里,那么,他只能在每一种就其敢于暴露自己的范围内,就其不再把自己当成理论上无所不知的观察者的态度上,就其进行自我质疑的思想方式中表现出来。各种唯心主义的知识理论,各种主观的教条的固定起点——主体——被取消了,于是,城市构成的关系中心不再是预先确定的,设计者因此才有一种直接面对城市的可能,这种直接性的体验不再是情感化的感受,而是基于结构性的洞察的,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他把研究的角度与凯文林奇那类基于亲身经历的感受性的城市研究保持距离,他称赞那是一种重要的研究,但是言外之意是:可惜走错了方向。在这方面,语言学又帮助我们了解到,一个系统的个别成分,只有通过它与一切其它成分的对立关系才能确定,这种情况甚至也适用于人这种成分,即系统被它所认知,换句话说,相对于个体的人,语言系统先在,相对于一个现在时的设计者,类型,做为漫长岁月中集体心理的空间构成要持久的多,这就是为什么罗西认为:类型或许可以在不同的语境中转换,但轻易不可以混杂,而类型的创造,或许是城市设计师心中可能产生的最可笑的念头。不过,罗西清醒的知道他的理论可能的弱点,一方面,在他的类型学方法中没有城市中时间性、瞬时性的秩序现象的位置,他承认这可能会忽略中城市中最精彩的一些章节,另一方面强调类型决定空间,与现代建筑学中纯粹抽象的空间理论相比,可以说他主张反空间的城市设计理论,最后,他只谈类型分析,而不谈真正的设计过程,按他的说法这不在他这本书的讨论范围之内,实际的因素是,他以为澄清建筑学科内传统上出于主观的教条成见,使建筑师能够回到城市的事物本身,就已是一件困难的理论工作,他在《城市建筑》葡萄牙版本序言中说:

以上的想法,……都是从基本的现实因素加以判断的,如果没有这个基础,那么我们所谈论的研究领域便无法理解,而且这些基本的现实因素,由于一些特别的历史原因,往往成为各种学科的阻碍,而建筑正是最大的受害者。我想从建筑的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便可以看的出来。我几乎没有见过有谁能真正掌握这层关系,即使是本身对建筑抱持着清楚的理念的人士也没有办法。这个问题可以两种不同的方式探讨:首先,就一般性的层次而言,历史是文献所记载的行为,只是累积过去的知识而已,对未来没有任何的远景,换句话说,历史的远景是寄托在含糊的进步观念中……。第二种原因是因为主导的理论概念过于贫乏,而且当代的建筑在意识形态上过于薄弱,完全忘记了现代运动的立场,而且经常被商业品味牵着鼻子走。

不过,我以为罗西的城市设计理论的真正弱点即在于其理论的基底,即在一种城市研究的结构理论中,结构是否就是一个目标,或者,闲荡的、瞬时的、个别的对象是否可以按其结构属性来描述,结构主义的城市观应该这样来理解:对象的系统特性,是结构主义的对象概念的必要条件。布洛克曼的一段话有助于我们思考这一问题:

于是,我们所关心的就不一定是建立在某种既定知识理论上的观点,而是一种能从这类论证活动中导出的精神方向。我们关心的是那种其中知识型必定先已存在的活动组合,而知识型在每一活动组合里都是现不同的面目。

于是我们就是在罗兰·巴尔特的意义上谈结构主义活动的,它是只有根据其专门术语才能确定的,一定数量的精神操作的某种规则系列,只有这种经过彻底改变了的术语系统,才会使我们突然觉得生活在一个与迄今所想象的不同的世界里——不是一个个性的、历史过程的、多多少少是自由决定的、视野敝开的世界里,而是在一个规则的世界里,一个被看成一份音乐总谱的世界里(列维·斯特劳斯语),或者一个符号阵列中(拉康语)。

我们在为这样一个新世界而倾注热情的时候,不能排除一个问题,也是我们在罗西的城市设计理论中所见到的问题:结构主义方法实际上是在选择它的对象,那类特别适合于结构分析的对象,规则的对象,如罗兰·巴尔特所说:

当屈罗伯茨柯亥把语音客体作为一个有变化的系统重建起来时,当杜梅日尔精心创制功能神话学时,当普罗普根据事先分解全部斯拉夫故事的结构的结果来构造民间故事时,当列维·斯特劳斯发现图腾想象有同源类似的功能时,或者当格郎格发现经济思想的形式规律,或者当加尔丹发现史前青铜器的有关特征时,当理查把马拉美的一首诗分解为明晰的颤动节奏时——他们的所作所为无异于蒙德里安,布莱或布托在表达某个客体时的所作所为——精确的说,可以称为用有控制地显示某些部分或这些部分的某些联系的方法来进行的一种制作。

《结构主义是一种活动》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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