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学中常用的两种类型划分体系

  1. 按照使用方式,如教堂、监狱、银行、机场等;
  2. 按照形态特征,如长条式的建筑、集中式布局的建筑、带院子的建筑,隔间相互联通或相互分离的建筑等等。

根据使用将建筑分成宗教建筑、世俗建筑、剧院、私人住宅和防御工事,是自古代起古典建筑体系固有的一种基本分类 方式。18世纪中叶,法国建筑作家和教育家雅克-弗朗索瓦·布隆代尔在其著作《建筑学教程》中列出了一份比以前长的多的建筑种类清单(一共有64种),这奠定了他的建筑体系的基础。一直有一种说法, 布隆代尔的类型分类是现代功能分类系统的起源,但这种看法有点误导性。首先, 布隆代尔并没有它们为“类型”(type), 而是“体例”(genres),这表明了他的体系的文学基础。其次,他列举所有这些建筑种类的目的主要在于为每一种建筑确定合适的“特征”。尽管如此,自18世纪晚 期起,基于使用目的的建筑物的类型学分类一直被不断使用,最近的一个例子是尼古拉斯-佩夫斯纳的《建筑类型史》(/ History of Building Types, 1976 ),书中的 “类型”都是对使用方式的描述。

形态分类的起源通常认为是法国教育家、作家让-尼古拉斯-路易-迪朗在《课程概要》(1802—1805 )中提岀的建筑教 育体系。书中,迪朗提供了各种在不考虑使用的前提下,不同建筑形式组合的技法——尽管在第二卷中,迪朗向他的学生展示了如何使这些形式适用于有着不同使用目的的建筑任务书,他随着布隆代尔,没有称之为“类型”,而仍是“体例” (genres )。